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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239号

发布时间:2026-01-30 14:42:54

  当前全国各地大拆大建、建筑物短命的状况十分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截至2008年,我国已建成各类建筑物400多亿平方米,且每年新建达20亿平方米。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100年。目前建筑平均寿命发达国家如英国为132年、美国为74年,而我国仅为30年左右,不及国际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60%,建筑重复周期为英国的1/4,建筑物短命状况十分严重。 建筑短命及大拆大建的现状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目标极不适应,与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相违背。一是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浪费。拆了建,建了拆,虽然带动GDP增长,但社会财富和资源却在恶性循环中化为乌有。我国以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而成为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相当于消耗了全球40%的水泥和钢材,却只能使用30年左右,社会财富与资源浪费惊人。目前我国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混凝土配制砂石已感短缺。有专家曾算过一笔建筑短命浪费账: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1000元计算,如其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可建造100万元的希望小学667万所。二是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短命建筑使我国每年产生数以亿计的建筑垃圾,直接加大建筑业碳排放量,使建筑成为我国最大的碳排放源头,带来巨大环境威胁。据粗略估算,每万平米建筑施工会产生500吨-600吨建筑垃圾,拆除每万平方米旧建筑将产生7000吨-12000吨建筑垃圾,而我国每年拆毁老建筑占建筑总量的40%,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一些地区开砂采石已经严重毁损河床、破坏植被,滥用海砂、山砂已带来重大隐患。三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城镇房屋拆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拆迁中泛化公共利益、政策法规执行不严、项目监管不力,损害民众利益和腐败时有发生,引发各类矛盾、冲突、件甚至发生被拆迁人以生命抗争的极端事件,成为群众反映和集体的热点问题。另外,商品房产权为70年,比其平均寿命长40年,建筑短命造成“权证在、物业亡”现象,并助长改善型住房需求,成为推高房价的重要诱因,加大民众购房成本,引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四是不利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很多老建筑是城市发展的见证,是传承人类文化信息的最好载体和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体现城市历史风貌、代表地方居住文化和建筑艺术特色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有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急功近利,使许多未列入文物保护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名人故居、街道被拆除,一些文物保护建筑亦未能幸免,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缺乏内涵的高楼,造成城市历史文化的断裂与缺失。 我国建筑物短命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质量低,性能差。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建筑设计标准取值偏低、建筑水平不高且监管不力等因素,开发商与承建商为节省成本,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及缺乏后期保养维护,甚至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导致许多建筑施工质量差,其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保性都处于低水平,许多建筑10年后就过时,而“楼塌塌、楼脆脆、楼歪歪”等现象频繁出现更是给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二是规划混乱,盲目拆迁。我国城市规划多为政绩驱动型,对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等认识肤浅,规划编制水平不高,调整随意,存在“规划随领导变”的怪象,形成为搞形象工程而大拆大建之风,屡屡发生利用行政手段实施旧城改造、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随着城市大规模扩张及土地价格飙升,迫于城市发展和市场竞争双重压力,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而迁就开发商左右城市规划,违法违规强拆,导致许多使用不久甚至尚未使用的新建筑“猝死”。据2009年抽样调查: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过去5年拆迁房中,近51.7%的房子寿命不足25年。三是现有土地政策是造成建筑短命的深层原因。按照我国现有政策,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房屋所有权属个人永久所有,房屋产权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据国家规定,住宅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根据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虽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间的矛盾依旧,对建筑长寿仍存不利影响。 因此,特建议: 一、加快建筑物使用年限立法进程并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建筑物使用年限立法进程,最大限度地延长建筑物寿命并避免浪费。在建筑物使用年限专门法律出台前,应加强宣传并严格执行2011年1月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同时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界定。 二、加快建筑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变现有宅基地70年土地使用权政策,以住宅土地所有权替代住宅土地使用权,既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为延长住宅平均使用年限奠定土地产权制度基础,助推城镇规划设计建设出精品建筑。宅基地土地制度改革可实行城乡分类改革:城市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转变为土地所有权,条件为城市商品房业主连续住满15年或20年;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转为土地所有权,即农村住宅业主无偿获得宅基地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完善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制度,平等对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 三、多措并举切实延长建筑物使用年限。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城镇规划和管理水平,强调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长期性,科学确定拆迁范围,严格拆迁管理,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扩大拆迁规模。提高建筑行业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鼓励设计建设并引导公众认同百年以上质量可靠的节能长寿建筑,出台相关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使节能长寿建筑成为我国国力提升的见证和传承文化的历史载体。